(三)事关民生等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义务监督员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不履行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的。
(四)没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时间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五)虚报浮夸政绩,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事故预防职责的。
(七)不认真接待和处理信访问题,解释和解决不到位,或无动于衷、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发生越级集体上访和冲击国家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干扰、影响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职能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力或不到位,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校园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疫情防控、土地管理等领域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
(九)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十)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乱作为,引发公共安全事故的。
(十一)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十二)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安全事故信息的,或其他对公共安全事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十三)损害公共利益或社会与公民合法权益,影响和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
(十四)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影响或延误公务的。
(十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失职和过错行为。
第七条 行政问责的启动:
(一)行政首长、监督管理机关、上级机关建议或者要求问责的;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要求问责且应当问责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要求问责且应当问责的;
(四)根据政府绩效评估和督促检查结果、新闻媒体曝光等实际情况应当进行问责的;
(五)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提出问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对各级政府领导人员进行问责由上一级政府决定,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由其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决定。行政问责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依据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