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周政办[201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司法局《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
(市司法局 2010年6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更好地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经济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全市重新修订的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律援助范围
根据
《条例》第
十条的规定,除按照
《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对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之外,我市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2、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3、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4、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5、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6、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7、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