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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通知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2%的,应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明确变更程序,维护职工权益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范围和标准由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执行。补缴资金视同所欠职工工资,一并纳入第一清偿序列处理。补缴资金来源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规定执行。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四、财政全额拨款人员住房公积金要应缴尽缴
  财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将本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在预算中足额列支。各县(市)要从2010年起,确保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对往年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财政部门要视财力情况安排财政预算支出,要做到应缴尽缴,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民营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
  民营企业职工是当前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事业的主力军,职工人数占全市总职工人数的比例很大,同时,这部分职工住房条件相对偏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对于改善其住房条件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市大部分民营企业职工尚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因此,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在保证工资待遇的同时,按规定及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权益不受侵犯。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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