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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通知
(通市政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完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建尽建,应缴尽缴,使更多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二、严格缴存范围,规范缴存比例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以往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且有能力补缴的单位,责令其限期补缴。补缴日期可从《条例》颁布之日(2002年3月24日)起补缴;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从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日(1993年1月1日)起补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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