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津知发〔2010〕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技术创新, 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实施《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培育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天津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以有效专利为核心,涵盖专利申请、授权、维持三个阶段,重点向发明专利倾斜,实行成本补贴、奖励、专项工作推动相结合的资助方法。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属于市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和推动专利相关工作,不得挪为它用。
第四条 专利资助分为“专项资助”和“面上资助”。
1、专项资助。市区两级专利试点企业以及专利示范和优势企业资助;专利申请零突破资助;由PCT成员授权并注册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外观设计促进行动及青少年知识产权促进行动的专利申请资助。
2、面上资助。除专项资助之外的专利申请和交纳第三次年费的有效专利的资助。
第五条 资助对象是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以及在本市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个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地址为外省市的除外。
第六条 资助范围
1、当年(申请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天津专利代办处受理,或通过电子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并已交纳了申请费的国内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