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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鼓励企事业单位首个专利申请和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企事业单位首个专利申请的通知

  (2)首个专利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和申请费缴费收据复印件各1份;

  (3)相关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4)《委托书》原件1份;

  (5)被委托人现场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2.专利代理机构申领资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1)《首个专利申请代理服务资助申领书》1份;

  (2)代理各单位首个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3)《委托书》原件1份;

  (4)被委托人现场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三)资助发放

  经审核申领材料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市知识产权局以支票形式拨付相应资金。

  四、其它

  首个专利申请如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45号令的相关规定或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确定为非正常申请的,停止发放并全数追回奖励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附件:1.企事业单位首个专利申请资助申领书

  2.首个专利申请代理服务资助申领书

  3.委托书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附件1:
  企事业单位首个专利申请资助申领书

单位名称

(公章)

机构代码

首次申请

专利名称

首个专利

申请号

通讯地址

邮  编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人

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提交

材料

清单

□ 企事业单位首个专利申请资助申领书

□ 委托书

□ 其它:

《委托书》中被委托人签章:          日期:

市知识产权局填写

□ 经审查和检索,确认该单位系首次申请专利,同意拨付该单位

首个专利申请资助金壹仟元。

 □ 经审查和检索,确认该单位非首次申请专利,不予资助。

经办人:      负责人:      (资助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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