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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制定化债计划,落实方案措施。要以县级为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拟定分年度偿债计划,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具体工作措施。

  五、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各级、各部门和村级组织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奖补资金;二是非税收入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三是对各部门归口管理用于支持乡村公益事业发展的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可用于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四是乡村两级通过盘活资产等筹集到的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资金;四是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各地在筹措偿债资金过程中,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严禁向农民摊派增加农业负担。各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补助资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农林水事务类”下的“2130702农村综合改革─乡村债务化解”中单独反映,此项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其他方面支出的基数。

  (二)建立化债奖补机制。为鼓励和调动化债工作积极性,各级财政要建立化债奖补机制。对列入省化债试点计划的地方,省财政每年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进行考核,采取以奖代补办法,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专项用于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

  (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级财政下达的偿债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即对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和项目欠款等偿债补助资金,由财政直接拨至债权人的银行账户。

  (四)坚决控制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所有乡村建设项目,都要从实际出发,量入为出。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在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同时,坚决控制发生新的公益性乡村债务。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精神,纠正乡镇经济管理中不规范行为,建立乡镇建设项目上审一级制度,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大力弘扬“不负债同样是政绩”的为政之道,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作为乡村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县级要定期对乡村债务进行通报,加强对债务风险的评估和监控,建立健全债务管理长效机制。按照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努力扩大公共财政向农村的覆盖面,加大乡村公共事业的政府投入力度,尽可能减轻乡村配套压力,避免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努力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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