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基本原则
(一)县级为主原则。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化解工作实行省级统一部署,市级监督检查,县级为主组织实施。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
(二)局部推进原则。从实际出发,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确定化债项目的先后顺序,有计划分步骤稳妥推进。
(三)清理锁定原则。清理核实是偿还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在清理核实基础上,对需要偿还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须经审计确认后才能进入偿还程序。
(四)公开透明原则。经清理锁定后偿还的债务,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偿债工作公开透明。
四、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清理核实,锁定债务底数。各地要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所形成的乡镇政府办公场所、村级办公场所(村民办事服务中心)、乡村垫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等三方面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逐笔逐项登记造册,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审计锁定,债务清理锁实工作要做到“四个清楚”,即债务来源清楚、债务用途清楚、债权债务主体清楚以及债务余额清楚。今年有意向列入省化债试点工作计划的县(市、区),要根据省里确定的化债试点工作目标,在经审计锁定的基础上逐笔登记《浙江省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并附化债方案,由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县(市、区)政府印章后于2010年8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同时报一份电子报表)。
(二)区分债务归属,明确偿债主体。对清理锁定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要区分乡镇债务和村级债务,进行分类管理。属于乡镇政府性债务的,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浙财农税字〔2005〕11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框架进行统一管理,由乡镇负责偿还;属于村级集体组织的债务,根据省农业厅、省农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债逐步化解旧债的意见》(浙农经发〔2006〕6号)精神,主要由村级组织负责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