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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财基〔2010〕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把化解农村债务工作引向深入,在认真总结义务教育化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和《关于扩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2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我省启动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我省认真按照中央要求,积极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有力地促进了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但是,一些地方旧债尚未化解,新债又大量增加,乡村债务沉重的问题未根本改变,特别是公益性乡村债务已严重影响了基层政权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影响了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巩固,成为当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我们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着扩内需、促增长、保稳定、重民生的基本要求,按照统一部署、以县为主,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局部先行、分类推进的总体思路,在坚决控制新的乡村债务的同时,有重点、分步骤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

  二、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债务范围。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是指截至2008年12月31日,除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以外的公益性乡村债务,主要包括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等。其中,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是为了保障乡村两级组织正常运转、发放乡村干部工资和补贴等形成的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是乡村两级组织为解决突出民生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形成的债务。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是农村税费改革前,乡村干部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税费收缴任务,应对年度考核,替村民垫交税费而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

  (二)工作目标。2010年,全省主要针对基层政权机构建设中的修建乡镇政府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形成的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修建村级办公场所(村民办事服务中心)及配套设施形成的债务、乡村垫交税费中的乡村干部垫交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不包括“三提五统”等收费集资项目)等三个方面的债务开展化解试点工作。以后年度,再根据化债试点工作经验和债务的轻重缓急,每年有计划地选择其他若干方面的债务进行化解。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快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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