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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现将《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二Ο一Ο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地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涉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对行政相对人涉税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地税机关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应当基本相同。执法依据、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应当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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