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方案;管理并监督全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工作;负责市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全市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
(十八)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市直单位离休人员的医疗管理,承担市直单位离休人员医药费用的管理、结算、核报等工作。
(十九)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全市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贯彻实施国家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因工伤残和非因工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的认定;承担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农村社会保险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拟订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负责对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的批准;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
(二十一)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指导并组织处理全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法对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组织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负责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和网上信访工作以及上级转办、交办、督办等信访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组织人事处
承担本局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考核评比、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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