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人民防空整体平战结合,负责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民防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防通信、警报及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市民防指挥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军分区和上级民防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防局设4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
(一)办公室(法制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安全保密、信息公开工作;承担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承担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按规定建设人防工程和人为破坏、损坏人防设施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承办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承担民防、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开展民防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工作;负责办理市人大、政协有关民防工作的代表建议和提案。
(二)指挥通信处
拟订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预案和相关民防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城市人民防空演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疏散区域建设;进行城市人口疏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等准备工作;指导全市重要经济目标各项防护措施的落实;承担民防、人民防空指挥文件、图表、资料的拟制和标绘工作;指导民防专业队伍整组及训练工作;组建民防志愿者队伍;组织在校中小学生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和高、中等院校以及城市居民的人民防空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实施战时人民防空行动和平时民防应急的组织指挥;承担市民防指挥所的具体工作;拟订全市民防通信及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防指挥通信、警报通信网和民防指挥所信息系统、机动指挥通信系统建设计划;承担战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和保障指挥通信工作;监督检查县(市、区)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警报建设工作。
(三)工程管理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负责拟制全市民防(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计划;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论证、申报和竣工验收;负责审核批准市区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负责全市民防(人防)工程报废、拆除、改造的审(报)批工作;承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对全市民防(人防)工程的质量、使用、维护管理实施检查、指导、监督;检查监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设计规范、规程的执行;负责民防(人防)工程科研、工程造价以及工程档案资料的检查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战时负责组织实施民防(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和防护工程的应急建设;负责组织对遭空袭破坏的民防(人防)工程组织抢险抢修;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及民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承办行政许可服务和市行政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