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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盐城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增加全面小康监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监测统计、重点镇综合考核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三)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四)加强农村统计调查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的责任。拟订统计政策、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全市基本统计制度,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各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起草统计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和规范全市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市级部门和单位的统计巡查、对乡镇统计工作的统计督查和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监审,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和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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