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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征收污水处理费用水数量的认定,使用自来水的,其用水量按照供用水贸易结算水表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以取水处水表计量为准;无取水用水计量装置的,由征收部门按其设施供水能力核定的用水量征收。

  在一个用水单位内有不同性质用水的,应按用水性质分别装表计量,根据用水性质按用水量分别计征污水处理费。拒不分装水表的,按其中最高类别征费标准计收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时,自来水公司实行水费、污水处理费一票分项征收制;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污水处理费专用票据。

  受委托的代征单位,负责向市财政局申报、领用污水处理费专用票据。

  第九条 自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之日起,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收费。环保部门不再向达标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计征公用事业附加。

  第十条 城市中各类工业企业,特别是钢铁、电力、化工等大中型企业大多数为用水大户,也是排水大户,必须全额征收。对于这些排水户自建二级污水处理厂(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二级污水处理厂)的要分不同情况予以征收:

  (一)对于污水处理达标后,直接向水体排放,不再使用城市排水管网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对于自建二级污水处理厂,但仍然使用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按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70%征收;

  (三)对于自建二级污水处理厂,只使用城市排水管网而不经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按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40%征收,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污水排污费;

  (四)对于使用水冷工艺的电厂,可核减其蒸发水量部分后征收。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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