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晋城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晋城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9]52号)、《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4]49号)、《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行的通知》(晋政发[2009]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的用水户(包括居民和从城市供水企业、自备水井及江河湖泊、水库等水源取水的单位)均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主管部门。市自来水公司和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是受委托的代征单位。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及其它供水方式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代收。
第四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政策和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的实际,适时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正常运行。
第五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受委托的代征单位持物价部门批准办理的许可证收费。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水性质按照用水数量分类征收,具体分类征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调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