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有关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更好地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要求,结合去年工作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发改环资〔2009〕3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经修改完善的《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
(2009年6月发布,2010年5月修订)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扶持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 (支持范围)
(一)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机电产品再制造、电子废弃物、废铅酸电池、危险废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回收网络建设。
(二)支持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三)支持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