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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财政补贴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财政补贴项目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0]050号)


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深化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结合去年工作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联合发布了《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为做好本市今年的项目申报工作,现根据《扶持办法》要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根据《扶持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此次申报的项目主要围绕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具体 选项范围详见附件2)。
  二、选项条件
  1、在项目选择时,要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布局导向、符合本市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示范和推广作用明显,能够合理利用资源,环境效益显著,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2、项目已按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已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发挥资源环境效益,且于2009年办结国家规定的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手续。
  对于2009/2010年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但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等手续尚在办理当中的项目,请在办结相关手续后,于2011年起申报。
  3、符合《扶持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4、已列入2009年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补贴计划,但未申领财政补贴资金的项目,请按照原办法,即《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的相关要求,抓紧补齐相关材料,与2010年项目一并申报。对本次仍然无法按要求补齐材料的项目,今后将作为新项目,按照《扶持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中央和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区属单位及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委受理并进行初审。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能分工,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条件,认真组织遴选本行业、本地区的申报项目,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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