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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林业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市林业局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按审批权限及相关程序履行上报或办理批复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项目初步设计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将按审批权限及相关程序履行上报或办理批复手续,未经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

第三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八条 各项林业资金由市林业局计划财务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在征求有关业务处室(局)、站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并正式下达投资计划。各处室(局)、站下拨区县等单位的资金一律以市林业局的名义,不得自行拨付。

  第九条 资金到位后,各单位(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提出资金用款计划,报市林业局计财处。经计财处审核并报局领导同意后,由市林业局计财处拨付资金(资金需经市财政局背书后拨付的项目,需按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资金)。

  第十条 林业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已经批复的项目内容支出,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方向和范围,因特殊原因必须变更和追加投资的,须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向市林业局重新提报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材料,经市林业局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下达的资金计划文件足额落实好配套资金,待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后,市林业局再拨付项目资金,原则上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项目资金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予拨付。

  第十二条 各项林业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管理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截留、串用专项资金,必须做到建设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国债资金必须在建设银行开户。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市林业局提交竣工决算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市林业局计划财务处将依据决算报告和验收申请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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