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林业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林计[2010]44号)
有关区农(经)委、区县林业(农林)局,局机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林业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林业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天津市林业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林业建设项目与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林业项目管理与资金申请、审批、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促进林业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国债)林业资金、中央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林业基建资金、我市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内林业资金、我市各级地方财政林业专项资金、我市其他单位(部门)安排的林业专项资金。以上资金如国家和市级有关部门已制定专项管理办法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请程序
第三条 预算资金申请遵循预算管理的原则。预算资金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天津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资金的申请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支持的方向、范围;应是市政府重点工程及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应是市林业局重点或中心工作;应是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点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必须具备明确的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经费预算等,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建设单位在向市林业局进行项目申请的同时,须提交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