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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关于开展天津市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抽查工作的通知


  二、抽查内容

  (一)深入了解自查情况和查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二)对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

  (三)对统计“五五”普法工作进行验收

  三、抽查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各区县,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在确定抽查单位时,要将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未开展自查或者自查不认真的单位列为抽查重点单位。

  (二)各区县,各委、局、集团(总公司)要保障抽查工作所需人、财、物的投入,领导要亲自挂帅,要选配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参加抽查工作。

  (三)抽查工作实行责任制。每小组抽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明确首席抽查人。抽查时要仔细检查,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认真填写《天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抽查情况记录单》。

  对街镇乡和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抽查分别按照《实施方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贯彻《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附件2-3)、“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贯彻《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附件2-4)所列内容,认真了解该单位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照执法检查程序要求,认真做好现场谈话记录。

  (四)为保证抽查工作质量,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将在6月底或7月初对抽查工作进行专门培训,各区县,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在抽查工作开始前,也要专门对抽调的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培训,在抽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检查。

  (五)为提高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效果,应选择一些典型的统计违法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和“曝光”。

  (六)各级统计部门、监察、司法局和国家统计局调查调查队要及时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抽查工作。

  四、案件的处理和总结

  各区县,各委、局、集团(总公司)要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依法依纪做好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对在大检查期间主动报告并整改的,且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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