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统计局、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司法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关于开展天津市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抽查工作的通知
(津统〔2010〕29号)
各区县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国家统计局区县调查队,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统计局,开发、保税、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计机构,各委、局、总公司(集团)及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天津市将开展天津市《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抽查工作,抽查工作于2010年7月16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为切实保证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全市抽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查分工和规模
此次抽查工作分别按照市级和区县,委、局、集团(总公司)两级进行。市级的抽查工作由市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和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部分区县、市属有关部门和集团(总公司)进行抽查;各区县,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统计执法检查抽查工作。
(一)市级的抽查工作,由市大检查领导小组抽调力量组成3个综合抽查组和6个专业抽查组,组长由市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和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领导分别担任,从7月16日开始,分别赴部分区县、市属有关部门和集团(总公司)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时间适时通知被抽查单位。
(二)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规定了区县级抽查,原则上,每个区(县)要重点抽查2-4个街镇乡, 2-4个有关部门和至少30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区、县抽查工作可以与日常统计执法检查相结合,除了完成全国大检查实施方案明确的抽查任务外,还要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抽查一定数量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部分服务业企业样本单位,尽可能扩大抽查单位的覆盖面。
区县调查队还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城乡居民收入和粮食产量进行抽查,抽查单位数量应分别达到调查样本的10%--15%。
(三)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对本系统的抽查,要兼顾不同的行业,抽查单位数应该不少于调查单位数的10%--15%,调查单位少的委、局、集团(总公司)应该尽可能对多数单位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