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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促进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三)海陆空港处

  组织协调海陆空港口岸设立、撤销、关闭和重新启用、暂停运行、恢复运行以及非口岸区域临时开放的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海陆空港口口岸查验监管设施建设;负责海陆空港口岸的日常运行协调;负责海陆空港国际(地区)航线发展促进和航班(班轮、班列)口岸保障以及区域航空服务合作协调;负责海陆空港口岸特别物资运输协调;负责有关重大项目投资促进、涉外会展活动的空陆港服务协调。

  (十四)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驻外机构的机构编制、干部管理、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工资福利及出国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投资促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投资促进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80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4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5名;正副处长(主任)27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10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为吸引优秀高层次特殊人才,实行特殊管理制度,建立更为灵活的用人和激励机制,其所需编制和经费问题另行规定。

  (二)市投资促进委员会牵头建立投资促进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三)实施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承担促进项目落地相关责任;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对项目落地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

  (四)市投资促进委会同市商务局与海关、检验检疫、口岸单位等共同推进建设电子口岸,协调发挥口岸服务“外资、外贸、外经”的整体作用。

  (五)有关民营企业经营的优惠服务政策与中小企业优惠服务政策统筹考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协助制定。

  (六)成立市投资促进中心,为市投资促进委员会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副局级。其主要职责是,在市投资促进委员会领导下具体承担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服务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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