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88号)
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盐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切实加强和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全市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盐政发[2007]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区各街道办事处(不含张庄街道办事处)
(二)市直各有关单位
1社会综合治税重点单位(13个):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盐城供电公司、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社会综合治税其他有关单位(21个):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人民银行、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城管局、市残联、市电子政务中心、市汇津水务有限公司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各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业绩。
(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各地、各有关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正公开地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三)坚持规范征管的原则。通过对各地、各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的考核,进一步加强税收有效控管,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四)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考核中,采取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三、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