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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机关党总支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农业委员会机关编制为60名,其中:行政编制34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2名;保留使用事业编制24名(原使用该事业编制人员性质不变)。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内设机构编制为:办公室4名,政策法规处3名,财务审计处4名,综合处4名,科技教育处4名,市场处4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2名,农业处4名,园艺处2名,畜牧处4名,兽医处4名,农机管理处4名,农机发展处4名,组织人事处4名;监察室1名。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5名;另核纪检组长(副处职)1名,总农艺师(副处职)1名;正副处长(主任)3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9名(含监察室主任、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妇委会主任、团委书记各1名),副处长(副主任)1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市政府规定,管理市农业资源开发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根据省相关部门的“三定”规定,由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市农业委员会履行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由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承担。
  (四)市农业委员会履行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由市农业机械安全稽查支队(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承担。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盐城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林业局,在市农业委员会挂牌。
  一、职责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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