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工资福利处
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管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承担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指导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参与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政策。
(十四)养老保险处
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负责全市企业参保人员退休条件认定和退休审批工作。
(十五)医疗保险处
拟定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费医疗工作;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六)工伤保险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全市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工伤医疗定点医院、康复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工伤预防、补偿、康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七)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定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拟定全市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八)社会保险费征缴处
拟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稽核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的相关工作;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办法。
(十九)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定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预防工作,受理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仲裁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审核发放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劳动监察局
拟定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全市重大案件;指导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全市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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