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救灾处
贯彻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实施细则和救灾工作方案;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按规定核查上报和发布本级灾情;指导灾后重建和灾区生产自救;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救济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对外地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承担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社会救助处
牵头协调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及其他特殊对象的生活救助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供养工作;承担中央、省及市财政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市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工作;参与拟定并协助实施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政策;指导区、县社会救助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组织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建议和发展规划;宣传贯彻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开展社区建设示范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模范单位创建活动;指导街道(乡镇)干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承担社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城、乡基层政权换届选举工作;参与对经济薄弱村、后进村的帮扶促进工作。
(八)区划地名处(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市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和修订建议;承担区县、镇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界线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处区、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和提出仲裁建议;指导镇以下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工作;负责拟订市地名管理规划和办法;承担市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市地名设标工作;推广标准地名和开展地名公共服务;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承担市级地名图、录、典、志的编纂工作及市行政区划、地名信息、标准地名的发布;指导区、县行政区划、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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