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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社会民政事务管理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的职责。

  (三)取消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建房和管理职责。

  (四)有关组织指导涉外婚姻、收养登记管理的职责上交省民政厅。

  (五)取消研究提出我市社团会费标准的职责。

  (六)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七)增加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和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职责。

  (八)强化民生职责,切实做好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优抚群体的保障工作。

  (九)加强社会救助、救灾,统筹城乡社会救助、救灾体系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指导和推进全市民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民政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的责任,负责推动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优待抚恤政策,拟定市优待抚恤政策、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的责任,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拟订市“双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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