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经济建设处
研究拟定财政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拟定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资金预算;负责城市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资金的财政管理;负责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拟定全市基本建设、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经费支出定额和标准;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管理,拟定工程概、预、决算审核办法;承担相关政策性补贴资金和粮食、油料等市级专项储备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
(八)企业处
承担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全市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和市级财政支持相关产业的财政政策并承担相关资金管理工作;协助研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革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内外贸发展的财政政策并承担相关资金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公用企业营运相关政策并承担相关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政策,组织拟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协助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九)外经金融处
指导、监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旅游企业、外经企业及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外债管理的政策法规,承担市利用国外贷款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银行、证券及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等各类金融机构发展的财政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的管理;指导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资产监督工作。
(十)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定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政法经费保障政策制度,研究拟定地方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与非贸易外汇;承担行政、政法部门统一着装管理有关工作。
(十一)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提出优化相关事业经费支出结构的建议;拟定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教育、科技、文化等行业财务制度;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
(十二)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定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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