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维护经费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管理城市维护费专项计划的划拨和使用监督。负责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爱国卫生、城管执法等年度管理资金、维护资金、维修资金、专项整治经费的统筹管理和使用监督。负责系统科研经费的编制、申报和管理。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行政性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承担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渣土弃置场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审批事项。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城市河道,城市排水许可等方面的审批事项。负责占用城市绿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和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六)承担市容环卫设施、市政设施、城市绿化设施综合维护管理的责任。统筹协调全市环卫设施、市政设施、城市绿化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拟定有关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编制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定额,核定维护设施量。组织实施市容、环卫、市政、绿化设施的维护性、恢复性等维修和改造出新、整治及应急抢险项目。
(七)承担全市城市容貌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城市人行道、建筑物外立面、机动车辆、施工场地、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容貌的监督管理。拟定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规划、规范和标准。
(八)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后的日常管养和维修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验收和移交工作。承担城市道路路面(含地下通道)、人行道、公共场所、路灯、公共照明及其附属设施的管养和维修。负责本系统节能减排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方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开展市容环卫、市政设施、绿化管理行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工作。
(九)承担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城管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负责全市性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和部署,负责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研究制定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城管执法工作的综合考核和业务培训。
(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考核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和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各类爱国卫生创建、农村改厕、城乡病媒生物防制(除四害)、健康教育、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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