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上述范围的名录库基层数据和需要特殊加工的汇总数据,需经同级统计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查询和使用。
第十八条 除第十七条所列的相关部门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直接查询其需要的名录库综合数据,但属于其管理权限内的相关基层数据和需要特殊加工的汇总数据,则需经名录库主管机构审批授权后方可查询。
第十九条 统计部门内部相关单位的使用权限,可以依据用户的身份、职责以及查询的记录范围、字段范围、使用时间、查询频度和查询方式等进行界定。主要权限界定如下:
(一)统计部门内部的参与名录库维护更新的相关专业可根据需要查询本级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范围内的基层数据和汇总数据,包括屏幕浏览、存储和打印输出。并以此为基础,经审核确认后作为布置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以及进行抽样调查的字典库或抽样框。
(二)统计部门内部的综合业务部门可直接查询本级名录库的汇总数据,包括屏幕浏览、存储和打印输出;统计部门内部其他各有关单位若需使用名录库数据,可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授权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应当单独或依托湖南省信息平台建立网站,适时提供最新的名录库综合数据,并根据权限提供含有名录信息和主要属性指标的单位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可登录网站查询名录库主要综合数据,或者按照规定以有偿方式查询和使用名录信息和需要特殊加工的汇总数据。
第五章 安全与保密
第二十二条 名录库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方面的规定,保证名录库数据在存储、传输、审核、汇总和提供与使用等工作环节中的安全运行,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泄露企业或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应当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资料从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库中剔除并形成名录库应用数据库后,方可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外提供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