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对本专业授权范围之内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进行核对、查询与使用。
(四)负责把本专业授权范围之内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增减变动信息及时反馈给名录库主管机构;
第八条 各级名录库技术保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保障名录库系统安全运行的技术支持,并协助名录库主管机构及时做好名录库数据的报送工作;
(三)建立系统运行及用户使用日志报告,依据用户授权目录监测网上各类用户的行为,阻止非法用户进行数据存取,并保证系统运行安全;
(四)对本地区名录库数据进行常规备份。
第三章 维护与更新
第九条 名录库信息的维护更新通过两种渠道进行:一是利用各级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检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根据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对新增单位进行调查,对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进行核实,进而维护更新名录库;二是利用专业统计年(定)报调查、抽样调查资料维护更新名录库。
第十条 名录库维护更新所需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由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同级统计部门名录库主管机构提供。如果省级主管部门能够提供全省各级名录库数据,可由省级主管部门代为提供。
本条所称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主要包含部门行政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单位类别代码、变动类型代码和变动时间以及注册资本(金)、税收等其他相关指标。
第十一条 各市州名录库主管机构在接到省普查中心分发的和同级相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后,应当根据在地统计原则,按照行政区划将其逐级分解到县市区主管机构
第十二条 各市州名录库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对新增单位和名录库维护更新所需要的重点行业和重点类型的单位进行调查,对各专业提供、以及部门提供的变更和注消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资料对名录库的基层数据进行维护更新,并上报有关基层数据和汇总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