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统〔2010〕22号)
各市州统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湖南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现将《湖南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湖南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做好湖南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保证调查单位不重不漏,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以及《全国基本单位统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湖南省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是指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数据基础上建立并利用统计调查资料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适时维护更新的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湖南省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以下简称名录库信息),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信息、主要属性和主要数据及其各种综合汇总信息。
(一)名录信息是指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
(二)主要属性是指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开业时间、营业状态,以及法人单位与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等。
(三)主要数据是指从业人员、资产和经营性单位的营业收入、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支出等。
第二章 原则与分工
第四条 名录库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信息共享”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