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体育局关于加强唐山市参加河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纪检监察工作的通知
中心、体校、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市纪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强对我市参加河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赛风赛纪的监督,严格规范参加第十三届省运会工作人员及各项目运动队行为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确保我市参加河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廉洁高效、公平有序运行,根据河北省体育局冀体监察[2010]5号文件精神,经局领导研究,制定《唐山市体育局参加河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文件,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体育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唐山市体育局参加河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唐山市体育代表团参加河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第十三届省运会)赛风赛纪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和约束工作人员行为,确保第十三届省运会廉洁高效、公平有序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为:唐山市参加第十三届省运会体育代表团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体育局各项规章制度,恰尽职守、廉洁勤政,切实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中的不正之风,树立和维护体育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在第十三届省运会预决赛期间,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受各市体育局及其下属单位和个人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拒收不掉的,要在3日内上交筹(组)委会审计监察部。一经发现有拒不上交者,先停止其在第十三届省运会担任的职务和工作,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物馈赠。
(三)不准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四)不准公款旅游和接受地方部门为本人和配偶安排的旅游。
第五条 坚决贯彻执行《
反兴奋剂条例》和总局反兴奋剂有关规定。不准为运动员提供违禁药物;不得胁迫、指使和欺骗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在实施兴奋剂检测、检查过程中,不准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