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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区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区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城区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改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佳木斯市城区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改造工作方案

  为解决我市城区重点优抚对象(即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在乡革命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在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 “住房难”问题,改善和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根据相关优抚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省民政工作会议和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突出“重民生、谋民利、解民困”的职能作用,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努力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着力改善重点优抚对象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为实现我市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七连冠”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坚持资金投入与物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政府扶持与个人自筹相结合、集中改造与分散改造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我市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及泥草房改造政策,将居住在城镇的无房优抚对象及居住在农村的住房困难优抚对象全部纳入改造范围,优先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三)工作目标。今年年底前我市各城区要全部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问题,实现应帮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条件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住房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改造范围。
  以下情况予以帮建:现住房为泥草房,因年久失修,墙体倾斜,濒临危房的;虽为砖瓦房,但因年久失修,墙体严重倾斜、地基下沉,无法正常居住的;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倒塌或濒临危房的。
  下列情况不予帮建:原住房状况良好,且能正常居住的;原住房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变卖或变更产权的;原住房已变卖或无房,但已在儿女家或其他直系亲属家居住2年以上的;原住房已动迁,但补偿款未用于重新购房的;原住房已抵押或变卖用于偿还债务的;对故意隐瞒住房现状、突击变更房屋权属或假借离婚将原住房赠予配偶的;孤老优抚对象在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居住2年以上的;本人自愿放弃廉租房或移地安置权力的,一律不列入此次帮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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