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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府办〔2010〕3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决定》(粤发〔2010〕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通过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着力完善配套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解决“三农”问题,使广大农民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建立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指标体系

  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农民工即可申请入户城镇。

  (一)适用对象。在我省务工的农业户籍劳动力,凡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可申请纳入积分登记(在市内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民工申请纳入积分登记管理,各地可以给予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并加注特殊标识)。符合积分入户条件的农民工,可选择在就业地镇(街)或产权房屋所在地镇(街)申请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二)积分指标和分值。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积分指标由省统一指标和各市自定指标两部分构成(见附件)。省统一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社会贡献及减分指标;各市的自定指标应当包括就业、居住、投资纳税等情况,具体指标和分值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政策设定。省统一指标全省互认、流通和接续。原则上农民工积满60分可申请入户,具体入户分值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入户计划和农民工积分排名情况确定。

  (三)入户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确定农民工入户城镇的规模。农民工入户城镇计划指标重点向中小城市和县城、中心镇倾斜。每年年初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将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计划指标下达各市,各市在年底前将办理情况上报省相关主管部门。具体办理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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