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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布点规划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布点规划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布点规划》已报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淮安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布点规划

  为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和行政许可行为,推动烟花爆竹产业健康、安全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201号)和省安监局《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暂行)》(苏安监[2008]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布点原则
  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二、布点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淮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或有资质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电气设施、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安全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技术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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