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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4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大力精简文电

  (一)认真审核把关。各市、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领导,加大审核把关力度。办公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领导把好发文(含电报,下同)的政治关、政策关和内容文字关,按程序送审送签,严格控制文电规格,减少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电一律不发。

  (二)严格控制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文数量。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件,如无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按规定翻印下发,不再重复行文,受文单位应遵照执行。对国家部委发至我省的文件,需要贯彻落实的,原则上由省政府对口部门行文。对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各类协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非紧急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不再印发文件。省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需发文的,应由部门制发。省政府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不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通知。

  (三)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确实需要的,应由省政府办公厅报经省政府领导签批后,加“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印发。

  (四)严格控制文件篇幅。树立良好的文风,起草、制发文电要简明扼要,力戒文牍主义、形式主义,严格控制文字数量。省政府和办公厅发文文稿,一般不超过4000字。

  (五)大力精简简报。省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对现有简报进行认真清理,原则上只保留一种简报,并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编制序号。

  二、进一步提高公文制发的质量和运转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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