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淮政办发[2010]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全市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险,下同)。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高校纳入所在区的居民医疗保险范围:淮安高教园区所在高校统一由淮安经济开发区负责参保与管理;其他县(区)范围内的高校参加所在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资金筹措
(一)缴费标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均按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标准执行。2010年度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35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
(二)资金来源:财政补助所需资金,省属高校和民办高校由省财政负责安排;清河、清浦、淮安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各类学校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其他各县(区)辖区内的学校由各县(区)财政负担。
(三)保障措施:
1、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就业再就业等改善民生“十大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办发[2009]15号)规定,各区先按应参保学生人数将区财政应补助资金上划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再按实际参保人数将省、市、区财政补助资金下拨各区经办机构;
2、财政部门根据市、县(区)所属学校应参保人数按人均5元拨付参保扩面经费,其中,对学校补助3元/人,医保经办机构2元/人。市属各类高校补助经费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三、参保登记
(一)各高校负责在校大学生的参保登记、缴费和医疗保险证、卡购领等工作,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到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