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风险意识,在源头上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防止重大污染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严格限制审批可能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污水处理设施设计中必须同步配套事故水应急收集单元。化工、石化、医药、农药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新建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区域或园区必须完成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沿江(河)区域应在距岸边安全距离范围外布设。上述行业生产企业和新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足够容积的全厂事故水应急收集池,明确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科学划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并明确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方案,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垃圾填埋场、尾矿库等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实施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须做为项目环保验收的必备资料。
五、加强环境监管,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日常监管和现场执法,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评及批复的各项环保措施,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切实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加强对申请试生产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现场检查,严格试生产管理程序,“三同时”制度没有落实的不予试生产,整改措施不到位或逾期试生产的责令停止试生产。
六、加强环评单位管理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环评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环评质量。全面落实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从业行为管理的通知》的精神,严格执行环评资质要求,严守环评机构和人员的准入门槛,健全环评资质备案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在项目审查中,发现环评单位出现违规承接环评业务、弄虚作假、编造数据、随意提高或降低评价费用、转包或变相转包环评业务、转让或租借环评资质证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真、质量较差、评价结论不准乃至错误等行为,要及时报告。省环保厅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将上报环保部对环评单位进行处理。
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党风廉政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廉政建设,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不断完善环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环保部门内部及环保与纪检监督部门之间联系协调机制,形成监督检查的工作合力。环评审批人员要加强自律,树立政治纪律、党性观念、法律意识、职业道德,自觉构筑反腐败的思想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