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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相关规定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相关规定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国家秘密泄露现象,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大庆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大庆市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庆保委办(局)发〔20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相关规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保密审查,是《条例》的明确要求,是规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步骤。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对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全面落实《条例》关于保密审查的规定,明确审查职责,落实保密审查责任制,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对于未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导致国家密级文件公开及泄露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要完善保密审查程序。各相关单位要将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流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有机地结合起来,健全完善相应工作程序。
  (一)各相关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公开的形式和范围;明确涉密信息的密级、密期、解密和密级变更的方式。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送交本单位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保密审查机构作出书面审查结论后,报本单位、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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