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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区三江片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完善城中村改造建设资金平衡补助政策

  一是实行土地出让收入补助办法。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经改造盘活的可出让土地,全部纳入市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专项土地储备。土地出让后收入由市财政在扣除必要的税费后全额补助区财政。划拨用地和村发展留用地成本由当地区政府负责直接向用地单位收取,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上述资金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工作,并由区政府在各城中村改造项目之间统筹安排。

  二是调整城中村改造资金缺口补助标准。区政府应加强城中村改造资金管理,努力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资金平衡。对以区为单位确实难以实现资金自求平衡的,区政府可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将改造资金收支情况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在报经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市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内由市财政按城中村改造项目实际资金缺口给予45%比例的补助。

  三是落实城中村改造相关收费优惠政策。对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服务性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收费,参照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除上缴中央、省部分和缴纳管理费外,地方留成部分必须最大限度地给予减免。电力、供排水、电信、广电等经营性项目建设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

  (三)规范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一是坚持规划先行。高标准、高起点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各区政府应组织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功能区块建设要求以及规划部门制定的规范和标准,结合城中村现状,以项目为单位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初步划定改造范围。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由规划部门审核,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会审,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要优先落实安置用地,合理安排村发展留用地,适度控制基础和公建设施用地,积极拓展可出让土地用地空间。未编制专项规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得启动改造。改造范围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整合城中村周边土地资源,鼓励连村连片改造。

  二是坚持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各区政府要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区别对待的原则,认真做好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不同历史时期的各类建设用地和建筑物的处置工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但没有合法用地和建设手续且已使用的不同时期的建设用地和建筑物要进行分类处理。完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的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对违法用地和违章搭建,要严肃查处到位,维护正常的土地、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秩序,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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