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购买商品住房严格实行实名制,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即时备案,不得擅自更名。商品住房实行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人为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十二)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等行为,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规划、银监等部门抓紧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通过企业自查、县(市)区检查、重点抽查和联合执法,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情节恶劣、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法严惩并予以曝光。结合专项检查,建立严重违规经营房地产企业“黑名单”制度,限制其参与土地受让、房地产开发以及经营等活动。
四、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切实解决不同群体住房困难
(十三)抓好住房保障规划的编制和落实。各地要在7月底前编制和公布《2010~2012年住房保障规划》,并报市政府备案。按照规划编制要求,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状况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状况调查,在摸清底数基础上明确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标,并落实年度实施计划。要切实抓好住房保障规划的落实,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2010年底前完成今后2至3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选址和落地,并明确征拆完成时间和开工建设时间。
(十四)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2010年6月底前全面启动廉租住房扩面工作,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m2或户36m2的家庭,做到符合条件家庭申请一户解决一户。
(十五)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按照市政府确定的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在建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加快新项目的开工建设。市政府将定期组织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六)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抓紧制定出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重点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引进人才、优秀外来务工等群体的阶段性居住问题。通过政府建设和引进社会力量,多途径落实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严格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可统筹调配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拓宽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