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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0〕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2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泸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区域粮油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参照《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监督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规模由市政府确定,权属市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逐级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办法,实现“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

  第五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规划总体布局,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资格,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协助财政局管理储备粮油费用、利息。

  具备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单位负责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检验费用由委托检验方承担。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油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确定保管、轮换费用标准,按时将粮油费用、利息拨付到区县财政局以及市级直属企业,督促各区县财政局及时下拨到所辖承储企业,并对市级储备粮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配合市粮食局规划市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资格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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