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对评为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一次性给予创建经费补助10万元;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酒店(农家乐),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奖励。对评为国家级、省级特色乡村旅游示范区、乡(镇)、村,分别一次性给予创建经费补助。
(五)鼓励加大旅游投入。对新投资旅游景区、景点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建设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扶持;对投资旅游景区到位资金1-3亿元(含3亿)、3-5亿元(含5亿)、5亿元以上且建成营运的重大旅游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投资者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六)支持开发地方特色旅游商品。对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旅游商品的旅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评为5A、4A、3A旅游商品购物点,分别一次性给予0.5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发本地特色旅游商品取得创新成果,经行业主管部门认证,并产生较好影响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七)丰富地方旅游文化活动。对各区、县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和创意旅游活动,影响力大,游客评价好的,一次性给予活动经费补助5-15万元。
(八)实行旅游发展目标考核。各区县政府要制定年度旅游发展目标计划报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每年评出一、二、三等旅游发展工作目标奖。
第三条 奖金来源
各类奖励、补助等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在每年的市旅游发展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审批管理
(一)申报奖励或补助的时间为每年12月,考核、审查的时间为次年1月,次年6月30日前兑现考核奖励或补助经费。
(二)每年由市政府目标办、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对各区县政府旅游发展目标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其余申报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明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经审查后提交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三)涉及的外汇折算以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进行折算。
(四)逾期未提出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凡当年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和重大旅游投诉的一票否决。
第五条 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