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财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0〕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财政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财政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强做大旅游企业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8〕53号)和《关于加快恢复振兴旅游业的意见》(川府发〔2008〕44号)精神,加快构建川滇黔渝结合部区域旅游组织中心,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泸州市各区县政府和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旅游投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支持旅游景区打造品牌。对新评为AAAAA级、AAAA级、AAA级的国家级旅游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创建项目经费100-200万元、50-100万元、20-50万元。
(二)促进旅游饭店上档升级。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三)扶持旅行社做强做大。对组织市外游客来泸旅游(住宿1夜以上,游览景区2个以上,下同)包机(100人/次以上,含100人/次)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旅行社0.25万元奖励;对组织市外游客来泸旅游包车(100人/次以上,含100人/次)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旅行社0.15万元奖励;对组织市外游客来泸旅游包机(车)不低于15人/次团队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旅行社15元/人奖励。首次获得国家旅游局和省旅游局评定的“全国双百强”、“全省20强”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该奖项不重复计算。对新注册在我市的“全国双百强”旅行社分社或境外旅行社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含收购、兼并我市现有的旅行社),合法经营满一年后,并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