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全省音像制品发行管理职责调整的通知
(湘新出〔2010〕47号)
各市州新闻出版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音像制品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新出厅字〔2008〕268号)的文件精神,以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全省音像制品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调整
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省文化厅管理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职责及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市场管理处负责全省的音像制品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组织查处违规违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承办设立音像制品全国性连锁经营单位的审核报批;承办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区域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审批;承办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以及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单位的审核报批;承办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审批等相关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市州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设立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的审核报批;承办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的审批。
市州县新闻出版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依据有关规定,尽快完成音像制品市场监管职能的调整工作。
二、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为了更好的掌握全省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连锁经营单位的情况,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音像市场的监管,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我局将对全省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进行更换,具体要求如下:
1、此次审核登记换证的单位为领取了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且需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