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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城镇环卫主管部门应向其委托的代征单位颁发代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各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征职责,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或单列代征项目、金额),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垃圾,按城镇环卫主管部门的规定,各单位能自行收集和运输至垃圾处理场的,应免征收集和运输环节的费用;无清运能力的,应全额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垃圾按规定实行分类回收、收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含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费用)不属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或单位收取;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含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场的费用,由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在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得转嫁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垃圾产生单位。
  第十四条 城镇环卫主管部门应尽快转变工作职能,真正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监管者及垃圾处理服务的采购者。同时要剥离清扫保洁职能,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清扫保洁实行企业化经营,负责城镇街道、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以及开展与委托的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街道社区)、临街门店、商业网点等其他经营单位的清扫保洁服务。  ’
  第十五条 城镇环卫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并会同环保主管部门建立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场(厂),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暂停其经营权。
  第十六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城镇的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改善投融资环境,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市场准人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营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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