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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镇环卫主管部门按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困难人群应减免优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也可按照不增加新的负担、不降低生活标准的原则,由城镇民政行政部门在安排低保补助标准时统筹考虑。
  第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公益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所在城镇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卫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环卫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级以上环卫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征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用于环卫管理和清扫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征收任何名目的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第八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
  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应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九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足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部分,应由当地政府适当补助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和企业。
  第十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实际操作中可按照方便缴费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
  对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可另行制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由城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对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与城镇供水价格合并计收;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收入或营业面积计收;营运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列车、飞机等)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一)为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交通、地税、财政等相关部门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3%的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根据代征工作量等相关因素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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