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的《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9]17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市城市、镇。各风景名胜区、独立工矿区、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集镇)等,可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参照本办法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运行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其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第六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