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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准予天津若水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准予天津若水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
(津司律管发〔2010〕112号)


  根据魏会昌等三位律师提交的“建所申请书”,依照司法部第111号令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

  一、准予天津若水律师事务所设立,该所英文名称为:TIANJIN RUOSHUI LAW FIRM,该所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二、该所设立人为魏会昌、潘晓明、张庆今三位律师。合伙人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有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管理,对财产、资金有支配权和处置权。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同意设立人共同推举魏会昌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四、该所隶属于津南区司法局管理,同时接受市司法局监督、指导。该所的党团建设、财务管理、审计、章程及合伙协议的制定和修改、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的变更等,依据司法部和市司法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该所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设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项基金,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纳税。

  六、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该所审核设立后还应经常性地对所内律师和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七、该所设立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各项开业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主管区(县)司法局备案。

  八、该所设立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五日内,办理律师执业证书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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